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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解任檢查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棨雋 相 對 人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俊宇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檢查人之 職務應予解任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不得聲 明不服。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 裁定,不在此限,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前依伊之聲請,以107 年度司字第 54號裁定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惟兩造現已 達成和解,爰撤回上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54號裁 定,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自10 6 年9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據本院依職權審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。而聲請人業於108 年2 月20日具狀撤回 選派檢查人之聲請,顯見本件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,應予解任陳俊宇會計師之檢查人 職務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