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6號
聲 請 人 黃棨雋
相 對 人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昇揚
上列
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俊宇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檢查人之
職務應予解任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
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不得聲
明不服。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
裁定,不在此限,
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本院前依伊之聲請,以107 年度司字第
54號裁定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
惟兩造現已
達成和解,
爰撤回
上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54號裁
定,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自10
6 年9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據本院
依職權審閱
上開卷宗核閱無誤。而聲請人業於108 年2 月20日具狀撤回
選派檢查人之聲請,顯見本件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
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,應予解任陳俊宇會計師之檢查人
職務。從而,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盈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