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1號
聲 請 人 楊家
諭即首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相 對 人 首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中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)為相對
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
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
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首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首能科技公司)已清算完結,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4
日北院忠民連106 年度司司字第297 號函
准予備查在案,並
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中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各項簿
冊文件之保存人,
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,聲請指定中成
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首能科技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之
上開主張,
業據其提出首能科技公司107 年
第1 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、中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
書、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
6 年度司司字第297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
無訛。是本件
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,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簡素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