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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品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8年7 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