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勝昌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
第1項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查債務人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中壢區,
非本院
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
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