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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6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18號 聲 請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相 對 人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相 對 人 阮宏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。 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 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阮宏緯駕車撞擊聲請人所有車輛,致聲 請人車輛受有損傷應負擔賠償責任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。惟聲請人並未釋明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何以 應負擔賠償責任、亦僅記載相對人阮宏緯之姓名,並未陳報 相對人住所地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釋明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原因事實 及阮宏緯最新戶籍謄本,業於7月17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 證書可稽,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 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