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18號
聲 請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博文
相 對 人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
相 對 人 阮宏緯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。
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載當事人之
年籍資
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
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阮宏緯駕車撞擊聲請人所有車輛,致聲
請人車輛受有損傷應負擔賠償責任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核發
支付命令。
惟聲請人並未釋明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何以
應負擔賠償責任、亦僅記載相對人阮宏緯之姓名,並未陳報
相對人
住所地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命聲請人於裁定
送達後7日內補正釋明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原因事實
及阮宏緯最新
戶籍謄本,業於7月17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
證書
可稽,聲請人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
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