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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6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冠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經崴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?(因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4日   聲請狀聲請之事項第一項所載請求金額未臻明確,金額請全   以阿拉伯數字示之,或全以國字示之,請擇一陳報,並更正   聲明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