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冠通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惠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經崴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?(因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4日
聲請狀聲請之事項第一項
所載請求金額未
臻明確,金額請全
以阿拉伯數字示之,或全以國字示之,請擇一陳報,並更正
聲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