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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6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提出第三人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第三人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就   其107年度「陽明區溫泉管線設備維修工程(契約編號:107   北水工字第02-012號)」契約書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