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惠翔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提出
第三人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
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第三人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就
其107年度「陽明區溫泉管線設備維修工程(契約編號:107
北水工字第02-012號)」契約書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