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創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育瑄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李貴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章修綱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