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9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李鳳登即龍門玻璃工程行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源原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究以源原設計有限公司為相對人?抑以謝和希為相對
人?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謝和希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源原設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