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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8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李鳳登即龍門玻璃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源原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究以源原設計有限公司為相對人?抑以謝和希為相對   人?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謝和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源原設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