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義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依婷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鬼點子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敬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
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聲請人
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,是聲請人請求
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%部分,
洵屬無據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本
裁定駁回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不得聲
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