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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89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義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依婷 相 對 人債務人  鬼點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 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  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聲請人  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,是聲請人請求   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%部分,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本裁定駁回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不得聲   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