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明澄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金祥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聖中即陳聖中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發
支付
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第三人正欣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將
系爭債權轉讓予聲請人之
債
權讓與通知,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。
二、相對人陳聖中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何(究為獨資?合
夥?)?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,及足資釋明其
法定代理
人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