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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06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債務人  紘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李定諺       林憶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貳   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