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博怡
代 理 人 楊惠穎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紘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定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定諺
林憶潔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貳
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