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巫培鴻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張靜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潘俊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基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萬壹仟柒
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二.八六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○.一八六計算之
違約金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○.三七二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