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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6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培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張靜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潘俊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基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萬壹仟柒   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二.八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  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○.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○.三七二計算之違約金, 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