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7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艾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若琦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新裕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永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壹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