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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6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騰祥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信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黃信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