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蘇泓瑄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房地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楊仲萍、台灣
搜房股份有限公司、楊建傑、廖秀敏、楊福青、廖士賢、楊建瑜
、葉明鑫、黃雅麟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ㄧ、請提出相對人房地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搜房股份有
限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楊仲萍、楊建傑、廖秀敏、楊福青、廖士賢、
楊建瑜、葉明鑫、黃雅麟最新之戶籍謄本
正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