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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22號 聲 請 人 淂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章 相 對 人 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承接海飛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海飛公司)之 工程,尚有款項新臺幣127,376元未獲給付,因相對人海飛 公司負責人吳添財之子且為工地實際執行業務人應連帶負給 付責任為由,聲請對海飛公司及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因聲請 人未明確表明其所進行之工程係由海飛公司或吳智勝委託進 行,依其聲稱其係承接海飛公司之工程,堪認係與海飛公司 締結機械租用契約,故縱然聲請人提出之請款單及簽收單記 載業主為吳智勝之綽號「飛碟」,亦應認為吳智勝係以工地 實際執行業務人之身分代海飛公司簽收,是吳智勝並非契約 當事人,聲請人復未提出吳智勝應與海飛公司就對聲請人之 租金債務應連帶負責之依據,應認聲請人主張吳智勝應連帶 負責為無理由,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與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