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22號
聲 請 人 淂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文章
相 對 人 吳智勝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承接海飛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海飛公司)之
工程,尚有款項新臺幣127,376元未獲給付,因相對人海飛
公司負責人吳添財之子且為工地實際執行業務人應連帶負給
付責任為由,聲請對海飛公司及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因聲請
人未明確表明其所進行之工程係由海飛公司或吳智勝委託進
行,依其聲稱其係承接海飛公司之工程,
堪認係與海飛公司
締結機械租用契約,故縱然聲請人提出之請款單及簽收單記
載業主為吳智勝之綽號「飛碟」,亦應認為吳智勝係以工地
實際執行業務人之身分代海飛公司簽收,是吳智勝並
非契約
當事人,聲請人復未提出吳智勝應與海飛公司就對聲請人之
租金債務應連帶負責之依據,應認聲請人主張吳智勝應連帶
負責為無理由,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與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