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世雄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