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林韋伶
高泰山
林嘉培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中棉倉儲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
代理人 余建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余建榮
余虔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伍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付之懲罰性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