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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4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詠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彭宇紘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