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
聲 請 人 賀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萬民力
相 對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與中悅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中悅公司)就聲請人承造之微風南山廣場機電工程工程
款負
連帶給付責任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
惟依
其提出之工程合約書,與聲請人簽訂合約者係中悅公司,並
非本件相對人,另一聲請人提出之工程疑義聯繫單,則為相
對人與中悅公司對施工內容所做書面確認資料,亦無相對人
就工程款應與中悅公司對聲請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約定,依
首開法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,
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