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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賀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民力 相 對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與中悅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( 下稱中悅公司)就聲請人承造之微風南山廣場機電工程工程 款負連帶給付責任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依 其提出之工程合約書,與聲請人簽訂合約者係中悅公司,並 非本件相對人,另一聲請人提出之工程疑義聯繫單,則為相 對人與中悅公司對施工內容所做書面確認資料,亦無相對人 就工程款應與中悅公司對聲請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約定,依 首開法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,爰裁 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