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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群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寅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耗材之釋明文件(如契約書、商業發票   、相對人簽收之單據,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