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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0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劉樹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提出之工程合約書,與聲請人締約者為江建臻,並非宏曄  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。請釋明得對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   違約金之依據併提出相關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