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
聲 請 人 劉樹益
相 對 人 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建
臻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簽訂工程合約,因施工延宕未能如
期完成,為依約聲請
違約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惟依聲請人
提出之工程合約書,與聲請人簽訂合約之立契約書人係江建
臻,並
非相對人,且聲請人稱江建臻與其締約時亦聲稱未
攜
帶公司章而僅簽署自己姓名,
足證江建臻係以自己名義與聲
請人締約,是聲請人對非契約
當事人之相對人請求約定之違
約金並無理由,依首開法條規定,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