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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0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聲 請 人 劉樹益 相 對 人 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簽訂工程合約,因施工延宕未能如 期完成,為依約聲請違約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惟依聲請人 提出之工程合約書,與聲請人簽訂合約之立契約書人係江建 臻,並非相對人,且聲請人稱江建臻與其締約時亦聲稱未攜 帶公司章而僅簽署自己姓名,足證江建臻係以自己名義與聲 請人締約,是聲請人對非契約當事人之相對人請求約定之違 約金並無理由,依首開法條規定,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