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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妄想機影音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亮君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謝承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謝承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