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郭景超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德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德立
趙蒨蓉(原名李蒨蓉)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玖萬肆仟貳
佰參拾參元,及其中壹仟柒佰伍拾伍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,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
約金;
暨其中肆佰壹拾參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
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
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一百八時天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