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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1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李德立       趙蒨蓉(原名李蒨蓉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玖萬肆仟貳   佰參拾參元,及其中壹仟柒佰伍拾伍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,  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二點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;暨其中肆佰壹拾參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   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   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   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  一百八時天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