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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1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超人睿奇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 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顧 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邱美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   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.四   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四.四七計算之遲延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 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   按年息百分之○.三四七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   之○.六九四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