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彥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超人睿奇製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顧 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顧 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美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.四
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.四七計算之
遲延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年息百分之○.三四七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
之○.六九四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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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