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14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呂學忠 代 理 人 莊淑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陸佰參拾捌萬柒仟零捌   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 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