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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1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捷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宜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懷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捌 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   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陳報狀所提出之貨款發票四紙   ,買受人為「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」,相對人國際亮點科   技股份有限公司,並非債務人。因之,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國   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參佰   柒拾參元,顯屬無據,不應准許,該部分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五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八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