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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2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 怡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金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,及自支付 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件:   一、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     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8年05月止,共    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,945元正,經催繳,未清償。   二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   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三、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