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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5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 新生復健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怡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貳元,自支付命 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件: 一、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37225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   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8年05月止,共積欠電信   費新臺幣6,832元,經催繳,未清償。 二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  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三、相關欠費子號: Y13722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