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
法定
代理人 邱珍元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森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新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清償新臺幣貳萬
參仟捌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參
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