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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7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邱珍元 聲 請 人債權人  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相 對 人債務人  森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清償新臺幣貳萬   參仟捌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參   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