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三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立明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立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永春新廈住戶管理委員會請求發
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8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8年9
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