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博怡
代 理 人 張中平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普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敬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侯秀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壹萬陸仟捌
佰參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