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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18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翔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智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伍佰貳拾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參仟零柒拾伍元  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