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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19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林羿璇 相 對 人債務人  承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李銘松       李奇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   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