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9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官可羚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承先開發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
代理人 李銘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奇璋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