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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2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佳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娸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春地嬉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泰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緯貿易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   萬捌仟捌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  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娸妍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   仟陸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