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佳緯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炳均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娸妍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均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春地嬉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泰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緯貿易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
萬捌仟捌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娸妍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
仟陸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