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林志昌即沅展企業社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國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
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
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
民法第二百零三條、第二百三十三條第
一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,因雙方
當事
人就遲延利息利率並無約定,應依法定利率計算,是債權人
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部分,
洵屬無據,應予
駁回
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本
裁定駁回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不得聲
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