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8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彩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家慧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國俊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
本件聲請係
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貨物買賣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
,關於貨物買賣價金請求之利息利率,應依
民法第203條所
定之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,超過該範圍之請求,聲請
於法不符,不應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