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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88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彩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本件聲請係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貨物買賣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   ,關於貨物買賣價金請求之利息利率,應依民法第203條所   定之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,超過該範圍之請求,聲請   於法不符,不應准許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