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吳俊德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廷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廷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賴沛晴(原名賴秋香)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萬壹仟柒
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柒萬零玖佰伍拾元,及
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