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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1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俊德 相 對 人債務人  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張廷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賴沛晴(原名賴秋香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萬壹仟柒   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柒萬零玖佰伍拾元,及   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