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7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謝金珍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友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希駿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