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達朗
代 理 人 王瀞珮
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
一、債務人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
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陳朝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有任一債務人就前開金額為全部或一部清償後,他債務人
於清償範圍內免清償義務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