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大倉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偉堯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英飛特斯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
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本件聲請
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英飛特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
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利息
請求年息10%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,該裁定於108年2月13日
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利息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