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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5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大倉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偉堯 相 對 人債務人  英飛特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,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 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本件聲請  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英飛特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   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利息   請求年息10%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,該裁定於108年2月13日   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利息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   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