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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牛仔好忙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「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」、「支付命令之 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。 」、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、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,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牛仔好忙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請款單,無從釋明請款單之當事人 「芝加哥牛排」為相對人旗下公司,由形式上審查,相對人 未臻明確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2月20日裁定命聲請 於裁定送達5日內,提出足資釋明「芝加哥牛排」為相對人 旗下公司之證明文件?該裁定於108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, 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,依首揭文所示,其聲請不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之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