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7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冠樺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相 對 人債務人  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永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零玖元,及 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十四  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