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明良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長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