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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07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債務人  林功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大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  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