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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8號 異 議 人 磁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秉澤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上興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對 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 108年11月12日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本 件異議人則於108年12月11日始提出異議,有異議狀之本院 收狀戳可憑,依首開規定,顯逾法定不變期間,於法未合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