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佐崎亞季 相 對 人 張言愷(原名張均覬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提出之委託購買商品清單(請求書),相對人記載「   歷克創意有限公司 張言愷」,請釋明契約相對人為何人。   如張言愷,應具狀更正請求相對人。 二、應提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,及其法定代理人   張言愷最新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